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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数字经济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 全球化数字经济研究院(英译名: Global digital economy Research,英译名缩写: GDER

第二条 性质: 全球化数字经济研究院,它2019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审批后香港民政事务总署核发註冊成立的一家合法专业从事国际数字经济品牌调研、培育发展、认证推广、收集咨询并建立优秀数字经济品牌企业数据库的国际性、公益性、群众性、学术性和非政治性法人组织团体机构

第三条 宗旨:以“服务世界数字经济,助力全球企业成长”为己任,专注于全球化数字经济产业化研究和创新研发,服务全球实体经济全面发展。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国政府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民政事务总署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院总部地址:香港九龙弥敦道625号雅兰中心办公楼二期15楼1508室 电话:852-51636981,中国总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俱乐部5电话:010-68500256中国分部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A201联系电话:0755--36941428邮箱:huangjiaziben@163.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院业务范围:

(一)组织课题研究,重点研究全球化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促进全球化数字经济理论的繁荣和发展,为服务全球实体经济全面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二)组织开展有关全球化数字经济国内外学术讨论和经验交流;

(三)根据全球化数字经济市场发展的要求,开展人才培训工作;

(四)接受国内外政府机构、行业和企业委托的调查、研究、方案设计与咨询等项目;

(五)搜集、整理国内外全球化数字经济市场信息和资料,为全球政府部门和企业服务;

(六)编辑出版全球化数字经济市场方面的报刊、图书、进修教材和其他出版物,反映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动态,宣传世界数字化创新发展的未来方向和有效利用

(七)为国内外数字经济企业建立联系创造条件,促进全球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第七条 本院的会员种类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院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院的意愿;

(三)在本院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院长办公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籍管理。

本院对全球会员会籍实行统一管理。分属于不同全球分支机构的会员可由各全球分支机构分头进行日常管理和组织活动,但确认其全球会员身份的会员证须由本院统一颁发并定期更换。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院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院提供的资料和有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院的决议;

(二)完成本院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本院的形象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院,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院长、副院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全球办事机构、全球分支机构、全球代表机构和全球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全球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院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直接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本院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本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院院长为本院法定代表人。本院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其它团体机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院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第三十二条 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全球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法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院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院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院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院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政府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院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中国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8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院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